政策
市政府辦公室文件
2023-04-20
海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林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海政辦規〔2023〕1號
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海林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20日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3 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2預警預防行動
4 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5 應急處置
5.1事故分級
5.2信息報告
5.3緊急處置
5.4指揮和協調
5.5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6新聞報道
5.7應急處置暫時停止和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理
6.2 社會救助
6.3 保險
6.4 總結評估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應急救援隊伍與保障
7.3 技術儲備與保障
7.4獎勵與責任
8 預案管理
8.1培訓和演練
8.2預案更新
8.3預案解釋部門
8.4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9 附則
10 附錄
海林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使應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特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549號令)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50號令)
《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國質檢特〔2005〕206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導則》(TSGZ0006-2009)
《黑龍江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黑政辦規〔2020〕6號)
《牡丹江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牡政辦綜〔2020〕21號)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在海林市轄區內,因特種設備本身或外在(人為)因素導致設備爆炸、損壞、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主要原因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對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 海林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辦主任、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財政局、市衛健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牡丹江市海林生態環境局、市民政局為成員的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
2.1.2 指揮長職責
全面負責指揮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工作,對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2.1.3 副指揮長職責
(1)配合指揮長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指揮長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建議;
(2)組織做好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工作;
(3)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工作。
2.1.4 成員單位職責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在啟動本預案時通知有關部門統一行動,密切配合;組織專家參加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負責提供救援專家信息及救援處置建議等技術支持。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協調危險化學品專家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現場的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工作,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的社會救助。
市公安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現場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火災撲救工作,配合其他單位或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市級負擔的工作經費。
市衛健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牡丹江市海林生態環境局:參與協調環境監測工作,并對危險化學品的泄漏提出處置建議。
市住建局: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參與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車用氣瓶等)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的社會救助,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1.5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組織建立相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機制;
(2)研究事故預防、救援措施,制修訂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3)組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
(4)跟蹤各鎮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并為各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導、咨詢;
(5)根據事故隱患或者事故發生情況,提出在全市范圍內發布特種設備安全預警的建議;
(6)提出組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導協調組(簡稱指導協調組)建議;
(7)按照國家和省政府、市政府有關規定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8)發生特種設備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及時報告牡丹江市政府。
2.2 現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當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時,成立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任總指揮的現場指揮部,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設置治安保障組、綜合協調組、應急救援組、醫療保障組、環境監測組等5個工作組。
2.2.1 現場指揮部總指揮職責
全面負責指揮現場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工作,對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2.2.2 各工作組職責
治安保障組: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
綜合協調組: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綜合協調工作。
應急救援組:由應急管理、消防、住建、交通等部門組成。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現場的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工作和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消防部門負責火災撲救工作,配合其他單位或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交通部門參與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車用氣瓶等)事故應急工作。
醫療保障組: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救治。
環境監測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協調事故現場危險化學品泄漏時的環境監測。
2.3 專家組組成與職責
根據事故類別,挑選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應急救援專家。
專家職責:為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參數和特性;分析發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預防措施;對現場應急救援的方法、步驟、措施等提出建議。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完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系統,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組織網絡。以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市場監管所、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鎮和社區)、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2)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建立相關技術支持平臺,包括重點監控特種設備辨識系統、事故隱患預警系統、安全狀況評價系統、舉報系統等,保證預警支持系統的信息傳遞準確、快捷、高效。
3.2 預警預防行動
當確認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事故時,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1)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2)地震;
(3)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4)暴雨(雪)、大風(沙塵暴)、雷電等氣象災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市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要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4 應急響應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級別,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
4.1 分級響應
根據應急響應的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Ⅰ級響應啟動條件: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
響應措施: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省政府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協調,調動全省資源和力量,進行緊急處置。
Ⅱ級響應啟動條件:發生特種設備重大事故。
響應措施:省特種設備應急指揮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調度省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政府的資源和力量,進行緊急處置。
Ⅲ級響應啟動條件: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事故。
響應措施:事故發生地的本級市政府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調度市、縣(市)區政府的資源和力量,進行處置。
Ⅳ級響應啟動條件: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
響應措施: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組織調度縣區級有關部門的資源和力量,進行處置。
5 應急處置
5.1 特種設備事故分級
特種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IV級)、較大事故(III級)、重大事故(Ⅱ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5.1.1 特種設備事故分級標準
5.1.1.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5.1.1.2 重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5.1.1.3 較大事故: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5.1.1.4 一般事故:是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5.1.1.4 事故分級標準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5.2 信息報告
5.2.1 信息報告程序
(1)特種設備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在1個小時內向市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報告;特殊情況下,直接報告上級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
(2)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立即報告市政府。
(3)市政府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逐級上報直至省政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最遲不超過2小時。
5.2.2 信息報告內容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5.3 緊急處置
5.3.1 緊急處置措施
(1)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配合市政府啟動相應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3)當不能及時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應當立即報牡丹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予以救援。
5.3.2 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當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次(衍)生事故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3)探測危險物資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6)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
(7)清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的繼續和環境的污染。
5.4 指揮和協調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的級別,啟動本預案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政府指揮,各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參與、協同作戰。
5.5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建議市政府負責依法動員、調動、征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5.6 新聞報道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其授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的指定來源,負責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的發布工作。具體新聞發布工作按國家的信息發布有關規定辦理。
5.7 應急響應的終止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宣布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響應終止: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6 后期處置
6.1 善后處理
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所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有關單位負責。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生態環境部門和住建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事故救援結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善后處理事項,盡快恢復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6.2 社會救助
社會、個人和國外機構開展救助,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由事故發生地民政部門負責,市政府和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6.3 保險
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由為特種設備事故單位承包財產險、事故險的保險公司負責,實施理賠的工作程序、標準,按照企業與保險公司的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4 總結評估
6.4.1 開展評估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按照事故級別實施評估:
(1)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開展評估;
(2)發生特種設備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組織開展評估;
(3)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事故,由牡市政府組織開展評估;
(4)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本級市政府組織開展評估。
6.4.2 評估內容
評估的要素內容包括:指揮體系運轉是否順暢;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定位是否準確;預警機制是否完善;應急響應是否及時有效;應急救援隊伍是否滿足需要;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的完整性和實用性;應急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資保障、醫療、交通運輸、治安保衛、人員保護、通訊能力情況;預案的完整性、可行性等。
7 保障措施
7.1 通訊保障
(1)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建立與有關部門、相應的專業救援機構、市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有關專家的通信聯絡數據庫,各值班電話24小時值守。
(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建立全市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及時反映特種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狀況和事故預警。
7.2 應急救援與保障
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在企業建立救援隊伍的基礎上,整合消防、大企業自我救援隊伍等社會資源建立專業救援隊伍,特別是液氯、液氨、城鎮燃氣、電梯等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地方安全監察網絡和信息化網絡,為地方應急體系的啟動提供技術支撐。
7.3 技術儲備與保障
(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本地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和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專家組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對國內外近期發生的事故案例進行研究、分析。專家組應當積極開展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科學研究,參與起草或修訂完善本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針對多發事故,制訂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7.4 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市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1)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重大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預案管理
8.1 培訓和演練
(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協助市政府做好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
(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協助市政府組織或者督促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鍛煉和提高應急救援綜合能力。
(3)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特種設備安全應急救援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4)本預案應適時進行應急演練。
8.2 預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本預案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管理更新、修訂完善,確保與牡丹江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修訂后,報市政府批準,并抄送有關部門。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 附則
特種設備: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車輛等設備及其安全裝置、安全附件。
事故:生產或者生活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顒又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事故隱患:可導致事故發生的設備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點監控設備:是指設備發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傷亡和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評價:根據特種設備本身的安全狀況、使用環境、管理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通過評估、計算、分析,確定某一地區、某一單位,或者某一種設備在某一時期的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活動。
10 附錄: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見下圖: